证券代码:
000978 证券简称:
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7-031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65%的
股权,自然人文良天持有其35%的股权,该公司主要开发桂林“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翠竹路 27-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5层。
法定代表人:石斌,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文良天,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桂林市桂圳投资置业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安新北路9号2栋3单元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就
桂圳公司借款事宜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6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
起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至被告清偿上述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止被告应付利息为7,862,176.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次诉讼的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诉讼公告》。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次诉讼后,第三人文天
良于2016年9月1日以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加入诉讼,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参与诉讼。
二、判决情况
2017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桂03民
初71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桂圳投资置
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文良天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桂林桂圳投资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1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2014年7月28日止;以2973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2014年7月31日止;以2953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2014年12月16日止;以453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 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 2000 万元本金为基数,从 2014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1517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 7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717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
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425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711元(已由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桂林桂圳投
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如下: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纠纷案
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鱼岩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2,600万元,主要经营丰鱼岩宾馆和丰鱼岩岩洞游览服务。本公司持有51%的股权,荔浦持股会持有49%的股权。
2017年4月,丰鱼岩公司收到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传票,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原告)就借款纠纷事宜,向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被告一:丰鱼岩公司,被告二:荔浦县财政局,被告三: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立即偿还本金人民币 8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231677.08元【自(1997年5月13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未含复利】;逾期还款的罚息人民币1725865.55元(自1998年5月13日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以后的罚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总计2757524.63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诉讼于2017年4月12日在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止至今尚
未宣判。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桂林荔浦丰鱼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自然人胡秀平
股权转让纠纷案
丰鱼岩公司(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将持有的广西荔浦米提旅游有限
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胡秀平(被告),转让价款为3,950,000元,截止至
今胡秀平(被告)尚欠丰鱼岩公司股权转让款184.4万元。
丰鱼岩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
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胡秀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壹佰捌拾肆万肆仟元(¥1844000元);
2、判决被告胡秀平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陆拾陆万玖仟捌佰零柒元陆角
(¥669807.6元)[暂计算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并判决
被告从2017年4月24日至余款全部付清止仍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上述诉讼,截止至今尚未开
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借款利息,本公司已经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并计入各当期损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基本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桂03民初71
号]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