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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4:物产中大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31 20:27:19 发布机构:物产中大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17-029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每股转增股份0.50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7 - 2017/6/8 2017/6/9 2017/6/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6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71,121,6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5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35,560,805.50元,转增1,435,560,806股,本次转增后总股本为4,306,682,417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7 - 2017/6/8 2017/6/9 2017/6/8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浙江天堂硅谷融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五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50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4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0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1,979,324,675 989,662,338 2,968,987,01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891,796,936 445,898,468 1,337,695,404 1、A股 891,796,936 445,898,468 1,337,695,404 三、股份总数 2,871,121,611 1,435,560,806 4,306,682,417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4,306,682,417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45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物产中大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5777029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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