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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  

2017-06-02 17:21:41 发布机构:当升科技 我要纠错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17年5月)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83,034,020元。 366,068,040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3,034,02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66,068,040 2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3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 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之二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外 以上通过;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外 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 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 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 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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