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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6-04 18:17:08 发布机构:高盟新材 我要纠错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本次调整不构成对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全部事宜,本次调整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有关安排。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达成。 2、《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调整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 独立董事: 杨栩 黄书敏 龙成凤 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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