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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9:新华龙: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06-05 20:07:15 发布机构:新华龙 我要纠错
公司简称:新华龙 证券代码:60339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年6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7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7 (二)本次授予情况......7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9 (四)结论性意见......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0 (一)备查文件......10 (二)咨询方式......1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新华龙:指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华龙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新华龙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华龙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7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力律师”)出具了《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31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 间为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 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4月22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7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华龙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新华龙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华龙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7年6月5日。 2、授予数量:4,750.00万股。 3、授予人数: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或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5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李云卿 董事长 2,250 47% 4.51% 席晓唐 董事 500 11% 1.00% 白锦媛 人力行政总监 1,650 35% 3.30% 宋捷 高级管理人员 350 7% 0.70% 合计(4人) 4,750 100% 9.51% 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李云卿、席晓唐、白锦媛均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负有把握公司发展方向,制定公司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承担引领公司战略升级、创新发展的重大责任。为了将上述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长期、紧密绑定,同时对其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授予上述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均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具备合理性。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除上述调整外,与新华龙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新华龙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新华龙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新华龙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4、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5、《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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