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当期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公司57名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相
应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
限售股份的情形,该57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的全部解锁条件均已满足,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
股票相关解锁事宜。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罗文花: 章击舟: 王陆冬: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