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089 证券简称:
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7-024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燃气”)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的委托贷款,有关情况如下:
一、委托贷款概述
1.对象: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
3.期限: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12个月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年利率: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
6.利息支付:每月付息一次
7.担保方式:无担保
8.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9.审议程序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经公司第六届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以9票同
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通过,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不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人代表:李真
3.注册资本:2,212,124,211.00元
4.单位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成立日期:2006年12月31日
6.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
7.经营范围:从事管道燃气业务的经营,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掺混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气,并提供相关服务;燃气输配管网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深圳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燃气,燃气用具,钢瓶检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运输;承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在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棕榈湾小区一楼等十七处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自有物业租赁;燃气综合保险兼业代理(代理险种: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8.主要股东情况:深圳燃气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圳燃气50.09%
股权,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圳燃气16.36%股权。 9.财务状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深圳燃气总资产1,724,349.57万元,总负债918,337.00万元,
净资产806,012.57万元,资产负债率53.26%;2016年1-12月深圳燃气实现营业收入850,894.70万元,净利润78,866.84万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数字经过审计)。
截至2017年3月31日,深圳燃气总资产1,722,848.57万元,总负债893,106.75
万元,净资产829,741.82万元,资产负债率51.84%;2017年1-3月深圳燃气实现营业
收入245,275.30万元,净利润22,940.80万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数据未经审
计)。
10.关联关系:深圳燃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 委托贷款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司资源,盘活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收益。
2. 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深圳燃气是一家以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液化石油气批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为主的大型燃气企业。公司创立于1982年,2004年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2009年在上海证�唤灰姿�成功上市。公司总部所在的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毗邻香港、澳门,经济总量持续稳定增长,具有明显国际化区位优势。公司经营能力突出,信用情况良好,本次委托贷款还款来源是管道燃气气款,风险可控。
3.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将取得比同期定期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业绩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四、董事会意见
针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董事会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对公司业绩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本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同时该笔委托贷款的对象经营能力突出,信用情况良好,委托贷款还款来源明晰,风险可控,同意公司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深圳燃气提供委托贷款是基于公司对深圳燃气的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后确定的。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委托贷款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深圳燃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该项委托贷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深圳燃气提供委托贷款。
六、公司其他事项说明
1.除本次委托贷款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委托贷款,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委托贷款金额的情形。
2.截至目前,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