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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06-08 20:27:37 发布机构:正邦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证券代码:00215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年6月 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5 三、基本假设......6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8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8 (二)本次授予情况......9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2 (四)结论性意见......13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正邦科技:指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 2. 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4.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5. 股票期权、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6.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7.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8.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9.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10.有效期:指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 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11.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12.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13.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4.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5.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6.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7.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8.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9.《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2.《公司章程》:指《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5.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正邦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正邦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正邦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17年5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7年6月 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23名激励对象授予4,425万份股票期权及533名激励对象授予4,81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正邦科技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正邦科技及其 2017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授予情况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8日。 2、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6月8日 (2)授予人数:623人 (3)授予数量:4,425万份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 姓名 职务 票期权数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股本总 量(万 权总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份)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4425 84.69% 1.93% (623人) 预留 800 15.31% 0.35% 合计 5225 100.00% 2.28%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行权价格:4.6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12个月。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行权期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股票期权的行权业绩考核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详见《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应按照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标准系数对应的个人行权比例进行行权。 (8)本次授予完成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6月8日 (2)授予人数:533人 (3)授予数量:4,813万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股票总数的比 额的比例 数量(万股) 例 程凡贵 董事长 30 0.52% 0.01% 王飞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30 0.52% 0.01% 书 周锦明 财务总监 20 0.35% 0.01%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4733 82.13% 2.07% (530人) 预留 950 16.48% 0.41% 合计 5763 100.00% 2.52%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授予价格:2.3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第一个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期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期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期 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详见《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应按照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标准系数对应的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8)本次授予完成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限售期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与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相关估值工具来计算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8日,对 本次授予的4,425万份股票期权与4,81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则2017年- 2021年股权激励成本摊销情况(不包括预留部分)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益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票期权 2955.90 431.07 738.98 738.98 738.97 307.90 限制性股票 4403.34 642.15 1100.84 1100.84 1100.83 458.68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正邦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正邦科技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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