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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2016-08-15 21:46:28 发布机构:天孚通信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94 证券简称:天孚通信 公告编号:2016-043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朱国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31,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15%)的股东朱国栋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3,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4%,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并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二个月内进行。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15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朱国栋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朱国栋 2、股东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日,朱国栋持有公司股份31,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15%,其中可上市流通7,96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4.2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人:朱国栋 2、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3、减持时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二个月内进行;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5、减持数量和比例:减持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3,80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 6、减持股份来源:朱国栋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7、减持价格区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三、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朱国栋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朱国栋承诺:本人作为持有天孚股份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天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2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朱国栋于2015年7月9日承诺未来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朱国栋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朱国栋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相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朱国栋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国栋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朱国栋承诺,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遇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五、备查文件 1、朱国栋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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