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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09 18:27:30 发布机构:奥特佳 我要纠错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7-05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6月8日15:00至2017年6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 666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 696,555,359 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 62.284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627,524,340股,占奥特 佳公司总股份的56.112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8人,代表 奥特佳公司股份69,031,019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6.172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8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69,031,019股,占奥特佳 公司总股份的6.172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陈瑞良、贺良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5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9,028,01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3,0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5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9,028,01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3,0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5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9,028,01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3,00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5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99.9996%,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9,028,01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3,00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55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3,0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9,028,01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3,00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555,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9,031,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瑞良、贺良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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