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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14:东睦股份监事会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核查意见  

2017-06-09 18:42:28 发布机构:东睦股份 我要纠错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核查意见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的议案》,监事会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名单》所确定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四、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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