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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203 股票简称:
福日电子 编号:临 2016―045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
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或“原告” )
●涉案的金额:37,400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受理时间:2016 年 8 月 30 日
诉讼机构名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蓝图节能
住所地: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 106 号榕航花园 1 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高敏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王庄乡上石村
法定代表人:白红钧,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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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签订《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
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节能技术服
务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
责任公司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约定由原
告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就被告的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和捣固焦改造项目进行专
项节能服务,被告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形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
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设计、建设、运营等的投
入和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收益的节能服
务机制。针对本案中的合同能源管理干熄焦余热发电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
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协议》中表明:干熄焦余热发电是基于焦炉生产出的红
热焦炭含有大量的热量资源,用循环惰性气体回收红热焦炭的热量,用吸收了红
热焦炭热量的惰性气体加热锅炉产生高温高压蒸汽,再用高温高压蒸汽通过汽轮
发电机发电;捣固焦改造项目可以增加低价弱粘结性煤的配比,降低高价强粘结
性煤的配比,从而达到降低炼焦原料成本的效果。这两个项目都依附于被告的
2x65 孔 SG43-94 型焦炉生产线正常稳定生产而进行建设和运行。
《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与捣固焦改
造项目的总投资为 22000 万元人民币。合同期限为 111 个月,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算,项目建设工期为 15 个月,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利
益分配按照回收红焦余热转换为电量的形式,以山西省含税电价 0.49 元/度作为
基础电价,被告分享 14.29%的节能效益,原告分享 85.71%的节能效益,除去运
营成本,原告预计分享效益 34000 万元。
合同中原告的主要义务是: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施工与生产技术服务。
被告的主要义务是:为项目无偿提供建设所需的场地、红热焦炭资源、干熄焦本
体及锅炉系统生产运营所需的高温高压蒸汽、氮气、空压风、煤气和低压蒸汽等
介质。有偿提供发电站和电站循环水系统生产运营所需的电、生产生活消防用水
介质。建设期间,被告应保证项目建设所需水、电、通信线路、运输通道等的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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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无偿提供临时用地,满足建设期间运输的需要。且被告全部使用原告干熄焦
余热电站生产的电力,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
好,收益期内干熄炉生产时间每年不小于 8000 小时,在焦炉每年生产时间内焦
炭处理量≥97t/h,红热焦炭温度≥1000℃,冷焦炭温度≤200℃,高压蒸汽压力
≥9.8MPa,产量≥55t/h 等。
对合同的解除双方明确约定,被告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此种变化将严重
影响原告合同权益或被告违反本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
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依法定及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费(终
止费=(原告按合同规定应收益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已收益的款额)x110%)。
合同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原告依照《节能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以及
相关协议,完成了在目前的客观条件下能够做到的项目建设工作。在此情况下,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提供能源介质并配合原告进行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
车、联动热负荷试车和投产运营。原告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向被告发函要求其提
供 10KV 电压、蒸汽接点、压缩空气、氮气等能源介质,进行无负荷试车,但被
告未依约提供,直至 2015 年 5 月才开始陆续向原告提供部分能源介质供原告进
行无负荷试车。
建设项目无负荷试车已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热负荷试车所需介
质,但被告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约提供所需介子,并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起停产。而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和捣固焦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完全依
附于焦炉生产线及其他生产的正常稳定, 被告的停产,直接导致其根本无法提供
热负荷试车、联动热负荷试车以及后续投产运营所需的能源介质,也无法兑现向
原告做出的收益保证。期间,原告曾多次敦促被告履约,但均无效果。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
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费 3.74 亿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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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后期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
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