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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6-12 16:52:57 发布机构:新时达 我要纠错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收购杭州之山智控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在交易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管理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与之山智控之间形成资源共享,在产业、产品等方面形成协同效应,促使新时达扩充运动控制产品、完善运动控制产业链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机器人及运动控制系统产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与创新力,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及盈利水平。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收购杭州之山智控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 特此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原红旗 刘奕华 王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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