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21:山东华鹏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2017-06-16 16:25:51
发布机构:山东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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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公告编号:临2017-021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日,芜湖瑞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瑞尚”)持有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000,000股(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芜湖瑞尚持股数量由5,000,000股变为13,000,000股),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4.06%。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鉴于芜湖瑞尚基金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芜湖瑞尚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至2017年12月31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13,000,000股,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于近日收到芜湖瑞尚发来的《关于拟减持股份的通知函》,芜湖瑞尚计划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芜湖瑞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止本公告日,芜湖瑞尚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0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4.06%,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于
2016年4月23日解除首发限售并上市流通。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日,芜湖瑞尚的一致行动人芜湖瑞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瑞业”)于2016年减持并减
持完毕,共减持5,70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
芜湖瑞业 大宗交易 2016.10.28 49.00 1,000,000 0.81%
芜湖瑞业 大宗交易 2016.11.1 49.57 1,000,000 0.81%
芜湖瑞业 集中竞价 2016.11.1 50.75 90,100 0.073%
芜湖瑞业 大宗交易 2016.11.3 49.21 1,000,000 0.81%
芜湖瑞业 集中竞价 2016.11.7 51.315 209,900 0.17%
芜湖瑞业 大宗交易 2016.11.7 49.99 700,000 0.57%
芜湖瑞业 大宗交易 2016.11.8 49.85 360,400 0.34%
芜湖瑞业 大宗交易 2016.11.14 53.99 1,339,600 1.09%
合计 5,700,000 4.67%
注: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16股派2元,于2017年5
月25日除权除息)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发生相应调整;上表为权益
分派实施完成前的减持,因此,不涉及持股数量的调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拟减持的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拟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至2017年12月
31日。
(三)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四)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拟计划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13,000,000股。其
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注:在股东计划减持股份期间,若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拟减持的原因:基金到期。
(六)拟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七)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芜湖瑞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于2016年4月23日到期,已严格履行完毕。
2、芜湖瑞尚承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根据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理减持,最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截至公告日,前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芜湖瑞尚将根据市场情况、股票价格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芜湖瑞尚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芜湖瑞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6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