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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6-18 19:53:37 发布机构:通达股份 我要纠错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相关调整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应对措施。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修订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副总经理任健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良好前景的预期,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充分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战略的实现,不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公司与任健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价格客观、公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武宗章 夏敏仁 李宏伟 201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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