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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7:赤天化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6-19 18:00:04 发布机构:赤天化 我要纠错
- 1 -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公司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 387.7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否 因与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原贵阳医学院附属乌当医院)(以下简称 “乌当医院”)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7-49”公告。 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2017)黔 0112 民初 1359 号《 民事裁定书》, 现将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大道 310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林洪 被告: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原贵阳医学院附属乌当医院) 住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310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大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 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 2017-051 - 2 - 2012 年,公司与乌当医院签订了《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310 号房屋、 土地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 道 310 号的四栋房屋(建筑面积 16,982 平方米)及相关土地(使用面积 14,367 平方米)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32 年 7 月 1 日出租给乌当医院使用;因房屋 装饰、改建需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计收租金;租金按照第一年 80 万元/年, 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上调 7%;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即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前的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乌当医院拖欠租金半年, 公司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房屋及土地 供被告使用,乌当医院亦分次向公司支付了 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的租金,期间 虽有逾期,经公司谅解,双方同意继续履行。但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乌 当医院再也未向公司支付过租金(所欠租金本金共计 1,425,345.90 元)。经公司 多次催要,乌当医院仍未支付拖欠租金。 公司认为,乌当医院拖欠公司租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 公司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 年 6 月 8 日,公司向贵阳市乌 当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2017 年 6 月 9 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受理了该项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310 号房屋、 土地的租赁合同》,并返还原告房屋及土地(坐落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310 号的四栋房屋、建筑面积 16,982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14,367 平方米);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房屋及土 地租金(因起诉需要,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490,017.20 元+490,017.20 元 +445,311.50 元=1,425,345.90 元); - 3 -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逾期付款 的违约金(因起诉需要,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490,017.20 元×0.5%×521 天+490,017.20×0.5%×339 天+445,311.50×0.5%×155 天=2,452,190.37 元); (第 2、 3 项合计: 3,877,536.27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合同终止之日起至被告归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归 还房屋及土地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 0.5%计算)。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进展及裁定情况 1、诉讼进展情况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项诉讼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庭外 和解, 被告同意在 2017 年 6 月 16 日前向公司支付所欠租金 1,425,345.90 元, 并与公司签订了《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310 号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之补 充协议, 公司同意不再收取相关违约金。 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 根据甲、乙双方于 2012 年签订的《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310 号房屋、 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原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租金 缴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 1)、协议内容补充部分为: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 2017 年下半年租金, 并同意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租金上浮 50%,即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应交租金为: 524,318×150%=786,477 元。 2)、乙方同意,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租金标准以 2017 年上浮后的全年租 金 1,572,955 元为基数,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7%。 3)、本着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承诺按期缴纳租金,在 6 月 30 日前 支付本年度下半年租金, 12 月 31 日前支付次年度上半年租金,最迟不得超过一 个月。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满后,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 4 - (自然损耗造成的除外),属于乙方的物品不得留存且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作补偿。 ( 2)、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完全继 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 3)、本协议壹式陆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期生效。 鉴于被告已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向公司支付了所欠租金 1,425,345.90 元, 同日并与公司签订了《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310 号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之补充协议,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诉讼裁定情况 2017 年 6 月 16 日,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收到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后, 作出了《民事裁定书》【( 2017)黔 0112 民初 1359 号】,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 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 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37,820 元,减半收取 18,910 元,退还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 公司。”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在法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向 公司支付所欠租金;依据双方签订的《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310 号房屋、 土地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租金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有所上涨,但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2017)黔 0112 民初 1359 号《 民事裁定书》; - 5 - 2、《撤诉申请书》; 3、《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310 号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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