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19 22:57:05
发布机构:当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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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0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19日(周一)下午1: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1号楼十一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夏晓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9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949,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0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数2,902,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9%。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数101,441,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11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数2,394,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数50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8%。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数50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8%。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经表决:同意101,934,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8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83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当升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表决:同意101,934,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8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83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01,934,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87,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83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一鹏、张啸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