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29 证券简称:
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7(临)―1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合国公司法》及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本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新盛投资和本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新盛投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撤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对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
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
初405号和(2017)甘0103民初406号民事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新盛投资涉及的诉讼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2017年4月27日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
会议决议有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2017年4月27日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决议。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对法定代表
人杨世江先生出席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效。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公司涉及的诉讼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2017年4月28日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2016年年度报
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第2项《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第3项《2016年度
监事会报告》、第4项《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5项《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第6项《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第7项《关于补充完善兰州黄河2016年年度
报告的议案》、第8项《关于兰州黄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已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9项《提请免去杨纪强
先生兰州黄河董事职务的议案》、第11项《提议选举谭岳鑫、冯世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
议案》之第2项子议案《提议选举冯世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0项《提请免去杨世
汶先生兰州黄河董事职务的议案》已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杨世汶先生已自 2017
年4月28日起被免去所担任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1项《提议选举谭岳
鑫、冯世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之第1项子议案《提议选举谭岳鑫先生为公司董事
的议案》已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谭岳鑫已自2017年4月28日起担任兰州黄河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没
有影响。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405号、406号民事传票。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