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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桑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6年8月)  

2016-08-15 21:54:16 发布机构:桑德环境 我要纠错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对可能发生或已经 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业务板块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业务板块以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下同)。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获知重大信息的当天(不 超过事项发生24小时)。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业务板块以及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投资、资本、资产运营类;融资担保类;债权债务重组类;签署经营类合约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事项,包括以下: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署许可协议; 11、其他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2%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制度; 3、未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适用本制度。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8、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 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一节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传递及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业务板块以及子公 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在接到有关重大信息的文件、资料的当日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业务板块负责人以及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 指定授权一名对系统内部经营事项了解的人员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如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信息报告联络人 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十二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及子公司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以及签署意向协议时(无论是否附 生效条件); (三)公司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 部门、子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所属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会议决议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最晚不超过知悉重大信息当日的24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与重大信息相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所涉及的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中标通知书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或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公开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 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了解应报告信 息的详细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说明情况及回复有关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报告责任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 的工作人员,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业务板块及子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 形式传播未经披露重大信息以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三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信 息,并确保重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迟报、瞒报、漏报、误报重大信息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及其他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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