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012 证券简称:
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17-033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
股权登记日下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 636,5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731,2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
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石华辉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2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z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z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
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869117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