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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22:嘉宝集团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22 19:29:17 发布机构:嘉宝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嘉宝集团 编号:2017-036 债券代码:122333 债券简称:14嘉宝债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1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7/3 2017/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2,606,00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2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3,347,261.89元,转增204,781,803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887,387,812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7/3 2017/6/30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和以下股东:上海嘉定建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嘉定建业投资开发公司)、上海嘉定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光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光控安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嘉加(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5]101号》和《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 (5)对于其他企业法人(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1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168,302,207 50,490,662 218,792,86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514,303,802 154,291,141 668,594,943 1、A股 514,303,802 154,291,141 668,594,943 三、股份总数 682,606,009 204,781,803 887,387,812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87,387,812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33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依玛路333弄1-6号嘉宝大厦10-15F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529711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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