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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8:梅雁吉祥关于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租赁的进展公告  

2017-06-26 18:17:05 发布机构:梅雁吉祥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17-015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租赁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将采矿权及矿区与选矿场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及办公场所等全部资产按现状租赁给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双方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租赁合同》,约定可就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60m以下资源申报的合作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及资产租赁经营的公告》。 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租赁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及资产,并授权董事会对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扩大矿区范围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的决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6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就扩大矿区范围等事项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决议”。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017年6月26日,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与平远 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采矿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将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公告如下: 甲方: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 一、合作模式 (一)由甲方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嵩溪锑银矿-60m 标高以下矿 区的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乙方需及时给予相应的配合。 (二)自取得嵩溪锑银矿-60m 标高以下矿区《采矿许可证》之 日起,甲方将嵩溪锑银矿-60m 标高以下矿区的采矿权证(采矿深度 以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为准)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申办探矿证过程中双方的权责 (一)申办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探费、探矿许可证价款、环评费、请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各项程序的办理费用及资源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在申办过程中,乙方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缴交租金。 (三)租赁期内,如果申办探矿许可事项未能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则: 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乙方因此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主巷道及联络巷道工程投资款、租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设备维修、保养、探矿许可证价款、勘探费、环评费、各项程序的办理费用及资源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原《租赁合同》;若解除合同,双方按原《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三、申办采矿证过程中双方的权责 (一)申办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探费、采矿权证价款、环评费、请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各项程序的办理费用及资源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在申办过程中,乙方应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缴交租金。 (三)由于矿区地质较复杂,国家对申办采矿证的要求严格,在租赁期间,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未能批准-60m标高以下矿区的采矿许可的,则: 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乙方因此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主巷道及联络巷道工程投资款、租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设备维修、保养、采矿权证价款、勘探费、环评费、各项程序的办理费用及资源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原《租赁合同》;若解除合同,双方按原《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四、取得-60m标高以下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后双方的权责 (一)自取得嵩溪锑银矿-60m 标高以下矿区《采矿许可证》之 日起,-60m标高以下的矿区及-60m标高以上的矿区合并为一个租赁 物,甲方将-60m标高以下的矿区及-60m标高以上的矿区的采矿权都 出租给乙方,其中: 1、租赁期限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 2、采矿深度以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为准。 (二)双方同意原《租赁合同》中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适用于-60m标高以下矿区的租赁经营。 (三)双方同意自甲方取得嵩溪锑银矿-60m 标高以下矿区采矿 许可证后,-60m标高以下的矿区及-60m标高以上的矿区合并为一个 租赁物,双方同意根据原《租赁合同》有关约定缴交租赁费。 五、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处分嵩溪锑银矿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赠予、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租赁给其它第三方经营),否则乙方有权继续按本合同及原《租赁合同》使用矿区,相关设备、设施不作移交。 (二)在承租期内,乙方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除本合同有约定之外,甲方不能干扰或限制乙方正常使用嵩溪锑银矿,甲方应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给予乙方相应的支持、配合。 六、违约责任 双方应全面、诚信地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公司后续将根据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60m 标高 以下矿区的采矿权证申报进展及上述协议的履行情况等发布进展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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