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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26:四方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7-06-28 11:32:14 发布机构:四方股份 我要纠错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相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 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披露前,公司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已经确定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申请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经办人员至少应在事件发 生前三天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材 料,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条件,是否同意暂缓、 豁免,并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申 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并提供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二)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签署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确认; (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文件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 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 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对暂缓、豁免 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暂缓、豁免事项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 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 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7日 附表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 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是否签署书 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意见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编号: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或豁 知悉暂缓 知悉暂 序 免披露事 或豁免披 知悉暂缓或豁 缓或豁 知悉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知悉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号 项知情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露事项时 免披露事项地 免披露 项内容 事项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事项知情人签字 姓名 间 点 事项方 确认 式 1 2 3 保密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已 知悉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信息,并 已填写、签署《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现承诺如下: 1、保证不对该保密信息进行传播、复制,严格控制保密信息的使用 范围和知情范围。未经公司同意,不擅自使用保密信息,或利用保密 信息进行研究或者开发。 2、保证仅向有知悉必要的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利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在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之 前,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已 签署《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及本承诺书,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 3、保证在知悉无关第三方获得该保密信息或发现该保密信息被泄露 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公司, 向公司提供掌握的相关情况。 保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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