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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92:金隅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28 11:32:14 发布机构:金隅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0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6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046元;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6元;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14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周年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5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677,771,134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1,177,472.16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14元。 (3)对于持有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 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414元。如 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除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其 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46元。 (5)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以 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1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6)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 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 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 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派发末期股息公告》。 (7)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 2016年 5月 18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 (www.hkexnews.hk)的《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派发末期股息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联系电话:黄谦、薛峥 010-59575877、010-59575879 传真:010-66410889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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