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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8 20:10:10 发布机构:台城制药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1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丹青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27日-2017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6月 28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6月27日15:00至2017年6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北坑工业园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7,735,3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3.86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7,7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86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3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95,3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9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3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5,35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3%;反对5,35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5,35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3%;反对5,35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5,35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3%;反对5,35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5,35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3%;反对5,35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5,35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3%;反对5,35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5,35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3%;反对5,35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商业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5,35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63%;反对5,358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本荣、王城宾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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