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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0:瑞茂通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度)  

2017-06-29 14:25:18 发布机构:瑞茂通 我要纠错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2 债券代码:136468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6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兴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兴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兴业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及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3 第二章 发行人2016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6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10 第四章 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11 第五章 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12 第六章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13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14 第八章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15 第九章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变动情况......16 第十章 其他事项......17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及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一、本期债券概况 2015年11月26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54 号”批复核准。本 次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人民币,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首期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核准发行之 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一)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1.债券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瑞茂01”, 代码“136250”。 3.发行规模:7亿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6年3月1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2019年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 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8年3 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万永兴先生和刘轶先生以个人及家庭全部合法财产向本次债券持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专项偿债账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7.公司债券上市安排: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1.债券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瑞茂02”, 代码“136468”。 3.发行规模:6亿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45%。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6年6月13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2019年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万永兴先生和刘轶先生以个人及家庭全部合法财产向本次债券持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专项偿债账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7.公司债券上市安排: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发行人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16瑞茂01”和“16瑞茂02”的受托管理人,并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了相关受托管理职责。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应职责。上述履职情况包括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目;(二)调取了发行人银行征信记录;(三)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四)对发行人进行了回访,监督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执行相关事务。 第二章 发行人2016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刚 成立时间:1998年6月2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16,477,464元 注册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驼峰路8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区北翼13 层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瑞茂通/600180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资产管理;煤炭信息咨询,煤炭供应链管理。 所属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51 批发业”大类下的“F5161煤炭及 制品批发”中的煤炭及制品批发行业;在细分行业中,公司所属行业为煤炭供应链管理行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F51 批发业。 二、发行人2016年度经营状况 公司主要从事煤炭供应链管理业务,目前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板块、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板块、供应链金融板块。三大战略板块业务保持高度协同,达到相辅相成的良性产业循环。通过加强三大战略板块的运作能力和协同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打造公司的供应链核心竞争力。 2016 年,全球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国内经济运行缓中向稳、稳中向好。国 家加大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力度,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煤炭供需严重失衡的局面得到改善,煤炭价格企稳回升,行业经营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报告期内,公司紧跟行业回暖步伐,抓住机会,深度挖掘煤炭作为公司传统优势品类的供应链价值,实现了煤炭商品规模和利润的双增长;同时积极耕耘油品、沥青、铁矿石、棉花等新兴品类,新品类的成功拓展不仅为公司增厚了业绩,而且使公司更坚定更自信的向其他大宗商品扩充,全年共计实现营业收入212.3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5.77%,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3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9.11%。 三、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公司五级子公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5年度期末应收保理款坏 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对期末账龄1-2年的应收利息类应收保理款项作为应收账款 性质分类并计提坏账准备,未按公司规定的应收保理款项类四级分类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5年度少计提应收保理款项坏账准备2,180.90万元,影响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1,635.67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757.32万元比例为3.83%。 对于以上发现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业务、财务工作人员对2015 年末应收保理款项进行检查核对,并对该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因上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累积减少2016年度年初股东权益总额1,635.67万元,其中:减少2016年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635.67万元,减少2016年度期初少数股东权益0.00万元。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结果,进行相应账务调整,影响合并口径2015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更正前 更正后 更正金额 应收保理款项 6,090,731,147.89 6,068,922,147.89 -21,809,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735,825.22 18,188,075.22 5,452,250.00 资产合计 11,470,282,230.32 11,453,925,480.32 -16,356,750.00 未分配利润 1,533,689,241.84 1,517,332,491.84 -16,356,75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127,035,939.12 4,110,679,189.12 -16,356,75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132,531,307.50 4,116,174,557.50 -16,356,750.00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更正前 更正后 更正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 17,094,489.16 38,903,489.16 21,809,000.00 利润总额 554,851,369.47 533,042,369.47 -21,809,000.00 所得税费用 129,052,430.27 123,600,180.27 -5,452,250.00 净利润 425,798,939.20 409,442,189.20 -16,356,750.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7,573,202.58 411,216,452.58 -16,356,750.00 上述会计差错减少2015年度公司基本每股收益0.0173元。 (三)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经过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确认,认为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瑞华专函字【2017】13040004号)。 (四)其他说明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必要的、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监事会意见:公司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做出的相关更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 2016年度财务情况 发行人2016年度财务报表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7]13040035号)。 以下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该审计报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增减率 资产总计 1,637,470.81 1,145,392.55 42.96 负债合计 1,174,569.07 733,775.09 60.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62,584.91 411,067.92 12.53 所有者权益合计 462,901.74 411,617.46 12.46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增减率 营业收入 2,123,354.53 940,503.82 125.77 营业利润 64,001.83 38,905.97 64.50 利润总额 70,827.28 53,304.24 32.87 净利润 52,717.28 40,944.22 28.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3,093.23 41,121.65 29.11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增减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9,403.61 37,432.43 -1,193.7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953.19 -73,209.37 -158.6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6,471.14 21,694.27 2,096.3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52,074.56 46,607.00 226.29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根据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54 号”批复核准,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本次债券募集资 金用途为偿还公司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公司与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监管。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规范。 “16瑞茂01”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到账 募集资金净额为6.98亿元。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专项账户账号8111101013500084019。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 已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16瑞茂02”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到账 募集资金净额为5.99亿元。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专项账户账号8111101013500084019。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 中2.00亿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剩余部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后已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和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4,860.05元,是由于银行批量结息形成。 因债券发行时间、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与银行借款偿还期并不完全契合,债券募集资金所偿还的借款项目与募集说明书列示的有所调整,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公司债务的金额比例也与募集说明书有所差别。根据核准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一节:“若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与公司预计不符,公司将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尽可能节省公司利息费用的原则灵活安排偿还公司债务。” 第四章 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本次债券由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通”)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然人万永兴先生和刘轶先生以个人及家庭全部合法财产向“16瑞茂01”和“16瑞茂02”持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郑州瑞茂通经审计的2016年财务报告,截至2016年末,郑州瑞茂通合 并口径的资产总额为3,123,457.00万元,资产规模持续增加,其中以流动资产为 主,整体流动性较好。合并口径的负债总额为2,181,145.31万元,整体债务规模 快速增长,资产负债率为 69.83%,主要是受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债券大 幅增加所致。2016年度,郑州瑞茂通实现合并口径的营业收入3,368,396.89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306.97万元,整体盈利能力有所提升。总体来看, 郑州瑞茂通经营状况良好,其提供的担保对债券本息的到期偿还具有积极影响。 担保人万永兴和刘轶的过往信用记录良好,与国内主要银行保持着长期合作关系,两位保证人不存在恶意违约或欠债逾期不还的情况。截至2016年末,万永兴和刘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对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万永兴和刘轶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共97家,除上市公司瑞茂通之外,万永兴和刘轶持有的最重要的资产为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公司注册资本3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轶,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万永兴和刘轶资产丰厚,为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提供必要的后备保障。 报告期内,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章 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一、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次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变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日常的盈利积累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公司良好的盈利积累,较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按期偿本付息的能力。 二、本期债券兑付情况 “16瑞茂01”起息日为2016年3月1日,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 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 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 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8 年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6瑞茂02”起息日为2016年6月13日,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 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8年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发行人已于2017年3月1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了“16瑞茂01”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于2017年6月13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了“16瑞茂02”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不存在兑付兑息违约情况。 第六章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发行人承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发行人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报告期内,未发生发行人需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16瑞茂01”和“16瑞茂02”未发生需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八章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17】915号),维持公司 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并维持“ 16瑞茂01” 、“16瑞 茂02”债券信用等级为AA,与前次评级结果相比没有变化。 最新一期跟踪评级报告披露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网站,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跟踪评级报告。 第九章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变动情况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负责处理“16瑞茂01”和“16瑞茂02”相关事务的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十章 其他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合并报表外企业担保余额30,000.00万元, 为公司对参股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未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相关当事人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担保人、评级机构未发生变动。 四、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公司报告期累计新增借款情况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上半年累计新增借款情况的公告》和《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情况的公告》。 (二)2016年11月2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由万永兴先生变更为燕刚先生,上述变更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变更的公告》;2016年12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动,万永兴和刘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凌琳和李群立补选为董事会成员,上述变更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和《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账面价值为249,016.34万元,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207,008.13保证金用于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期货等 存货 8,008.21质押货权取得贷款 其他流动资产(资管计划) 34,000.00质押用于开立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 249,016.34 (四)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发行人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8日与内蒙古辰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因预付款项与实际发运数量差异双方发生诉讼事项。 2013年10月1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给付内蒙古辰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76万元;2015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院作出【2015】内民提一字第001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呼和浩特铁路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铁中商终字第3号民事裁决及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3】包铁商初字第4号民事裁决,将本案发回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重审;2016年6月27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6】内7101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回转裁定),裁定内蒙古辰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执行款77.94万元;2016年7月21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6】内71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蒙古辰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236.2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81万元;2016年8月11日,内蒙古辰光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 上述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均无重大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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