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阅,经过认真讨论,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王国栋 梅君敏 鲍劲翔 姜晓东 2017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