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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7-07-02 18:32:29 发布机构:中金岭南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7-42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中金岭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一)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2016年8月18日,公司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作出以下承诺:本 次通过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房地产相关业务,且未来不会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将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放弃对康发公司的控股权。 (二)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 2016年8月18日,公司关于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权作出以下承诺:本公司承诺,将积极促进华加日铝业于2018年12 月31日之前放弃对华加日幕墙之控股权。 (三)关于公司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承诺 2016年8月18日,公司关于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作出以下 承诺:公司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且公司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2016年5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就公司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出具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作出承诺:《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中金岭南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如中金岭南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2016年2月16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 2016年5月17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 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出具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作出承诺:《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中金岭南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如中金岭南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对象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5名投资者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验资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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