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03 21:59:12
发布机构:恒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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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7(068)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码:2017(062)号)。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方文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28,142,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8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3,874,9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7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267,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1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7,229,6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7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96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6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267,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10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陈中晔和熊又球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