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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0:保变电气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7-04 17:09:29 发布机构:保变电气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7-083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7月11日 由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发行的2011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7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1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天威债(122083) 4、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债券余额:人民币3269.70万元。2016年7月11日,本公司 按照11天威债回售条款对11天威债进行了回售,回售后债券余额为 人民币3269.70万元。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7 年(附第5 年末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5.7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5.75%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2016年5月26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11天威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1天威债”存续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1天威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5.75%不变(注: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详见公司2016年5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付息方案 按照《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11天威债”的票面利率为5.75%,每手“11天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7.5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7年7月10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7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天 威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1 天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QFII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QFII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QFII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天威债” 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联系人处,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 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号 法定代表人:薛桓 联系人:张继承 张彩勃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号 电话:0312-3252455 传真:0312-3309000 邮政编码:07105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主办人:徐子桐、王洪伟、董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联系人:王钰清 电话:021-38874800-8149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附件: “11天威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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