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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能源: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7-07-04 19:30:16 发布机构:华西能源 我要纠错
四川省成都市西安北路二号芙蓉花园5502号 邮编:610072 女女 5502,BuildingF,FuRongGarden,No.2,Xi’anNorthRoad,Chengdu,SichuanProv.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774183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0669号 二○一七年七月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0669号 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拟实施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含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华西能源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北京 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成都CHENGDU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华西能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首次发行上市 2011年10月20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7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 过4200万股新股。 2011年1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34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华西能源”,证券代码为 “002630”。 (二)华西能源现状。 华西能源现持有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1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510300762306858F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自贡市高新工业园 区荣川路66号,法定代表人为黎仁超,注册资本738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锅炉 辅机、燃烧器及环保设备、钢结构、机械设备、吹灰器及管路系统的设计、制造、改造及销售;石油化工容器、轻工机械、电器机械、机组配套安装;专业生产耐火材料、耐磨材料、耐压材料、自控装置、电站阀门及电磁产品;工矿设备租赁、闲置设备调剂、边角余料的加工及销售;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服务;自营对外进出口贸易;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在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经营),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特种锅炉制造、销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项目的专业化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培训和咨询、普通货运、仓储服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核电配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销售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西能源为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已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华西能源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2017年6月16日,华西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一)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上限为12000万份,按照1:1的比例设立优先份额和劣后份额,公司第一大股东黎仁超为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份额的权益提供担保。 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大宗交易购买等方式买入并持有华西能源股票。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所对应华西能源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和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产品成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持有人代表可授权管理机构在持有计划存续期间出售本计划所购买的华西能源股票;一旦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华西能源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可以延长。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方式购买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计划名下时起算。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持有人代表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法,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公告披露文件以及依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除股东大会之外的其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等市场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四)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为该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之日在岗及存续期新加入的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人数预计不超过200人,最终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上限为6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6000万份,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华西能源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拟设立的“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不超过200 人,认购份额不超过6000万份。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设立“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获得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后6个月内以二级市场、大宗交易购买等方式买入并持有华西能源股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之规定。 (六)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产品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 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该计划名下时起算。 兴业信托-华西能源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华西能 源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以2017年5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1.15/股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能 购买和持有华西能源股份数量上限为1076万股,最高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 的1.38%; 为控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兴业信托-华西能源1号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购买标的股票价格不高于15 元/股。若要对购买标的股票 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须召开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对价格调整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实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和持股规模的规定。 (七)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八)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和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8、员工持股计划各参与者税负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召开2016年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非关联董 事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经非关联监事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年6月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认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之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华西能源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华西能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西能源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华西能源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及以下无正文,仅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专用签字盖章页)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杨 波 王宏恩 二○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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