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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7-05 18:50:59 发布机构:三钢闽光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7-03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公告已于2017年5月1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73,614,9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元;持有非股改、非 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 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8*****914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08*****622 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7月5日至登 记日:2017年7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钟嘉豪、罗丽红 咨询电话:0598-8205188 传真电话:0598-8205013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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