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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07-21 17:38:54 发布机构:新莱应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17-039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2017年07月21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06月28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691,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3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5,691,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37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为2017年07月14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1,25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2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1,25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2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1,25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2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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