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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2017-07-21 19:14:48 发布机构:合纵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4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4月27日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布了《关于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泽刚先生及董事韦强先生、董事张仁增先生、董事何昀先生、董事高星女士、监事王维平计划(刘泽刚与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为一致行动协议人)自2017年4月28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 2017年6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公司持股5%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韦强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仁增先生自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0月28日以“西藏信托莱沃3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自首次增持日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7月21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440,18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73%,增持总金额约为人民币210,174,615元,截至目前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1、增持人: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及以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成立的“西藏信托莱沃3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相信公司具有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价值。 3、增持计划:原计划自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0月28日,通过二级市场增 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上述股东在原计划增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基础上增加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增持资金,原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4、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或以“西藏信托莱沃3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式。 5、详细增持情况: (1)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收盘后,上述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3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该事项公司已于2017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4) (2)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收盘后,上述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721,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该事项公司已于2017年6月30日在巨潮 资讯网等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具体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 (3)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收盘后,上述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7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该事项公司已于2017年7月17日在巨潮资 讯网等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具体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 (4)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收盘后,上述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650,6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该事项公司已于2017年7月19日在巨潮 资讯网等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具体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5)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收盘后,上述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6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均 序 增持 增持人 增持时间 增持股数(股) 价(元/ 增持比例 号 方式 股) 1 西藏信托莱沃33 2017/7/21 竞价 2,062,800 21.878 0.7373% 号集合资金信托 交易 计划 合计: 2,062,800 0.7373%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先生及实际控制人韦强先生、张仁增先生、何昀先生、高星女士合计持有公司144,996,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3%,本次增持后,截至2017年7月21日收盘上述股东合计控制公司股票155,436,41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56%。 二、其他说明 1、以上增持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已于同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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