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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1:亚泰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和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7-21 19:14:48 发布机构:亚泰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46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和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1 号)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泰集团”)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8,967,851股,发行价格为4.7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0,148,899.70元,扣除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及相关税金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15,510,799.9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6月14日全部到账,并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5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7]第1041号)。 2017年6月2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2017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相关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40,781.08万元以1元/出资额的价格增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投资”),医药投资以该募集资金40,781.08万元以1元/出资额的价格向其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医药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增资,由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实施医药产业园配套设施及高新技术研发、中试车间项目一期工程;公司以募集资金37,548.22万元以1元/出资额的价格增资医药投资,医药投资以该募集资金37,548.22万元以1.03元/出资额的价格向其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制药”)增资,由明星制药实施医药产业园 B 区普药、保健品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公司以募集资金37,504.77万元以1元/股的价格对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生物”)增资共计人民币37,504.77万元,由亚泰生物实施亚泰医药产业园D区生物疫苗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公司以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以1.97元/出资额的价格对控股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建材”)增资,由长春建材实施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制品产业园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止2017年7月6日,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明星制药、亚泰 生物、长春建材增资款已存储于前述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亚泰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7年7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所涉及的各子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1、亚泰生物《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亚泰生物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截至2017年6月 用途 29日) 亚泰医药产 亚泰生物 吉林银行长春 0101011000008574 375,047,700.00 业园D区生 东盛支行 物疫苗生产 基地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亚泰生物(以下简称“甲方二”)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100000857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 泰医药产业园 D 区生物疫苗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真 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2、长春建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长春建材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元)(截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至2017年6月29 用途 日) 亚泰集团长 长春建材 吉林银行长春 0101011000008561 300,000,000.00春建材有限 东盛支行 公司建筑工 业化制品产 业园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长春建材(以下简称“甲方二”)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100000856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制品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真 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3、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截至2017年 用途 7月6日) 医药产业园配套设 医药产业园管吉林银行长 0101011000008581 407,810,800.00施及高新技术研 理公司 春东盛支行 发、中试车间项目 一期工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医药投资(以下简称“甲方二”)、医药产业园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100000858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产业园配套设施及高新技术研发、中试车间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三出具真 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三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4、明星制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明星制药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截至2017年 用途 7月6日) 吉林银行长 亚泰医药产业园B 明星制药 春东盛支行 0101011000008555 375,482,200.00 区普药、保健品生 产基地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医药投资(以下简称“甲方二”)、明星制药(以下简称“甲方三”)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100000855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泰医药产业园B区普药、保健品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三出具真 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三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甲方二及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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