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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7-21 19:31:50 发布机构:雅克科技 我要纠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星期五)在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 北路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费原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2017年7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江 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 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在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荆溪北路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6,571,43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799%。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571,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为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________________ 耿 晨________________ 费原是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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