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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7-21 23:33:56 发布机构:兴蓉环境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17-33 债券代码:112413 债券简称:16兴蓉01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27日 除息交易日:2017年7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7月28日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7月28日支付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 债券简称:16兴蓉01 3. 债券代码:112413 4. 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 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年利率为2.95%。 5. 发行规模:人民币11亿元。 6.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 100元。 7.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 起息日:2016年7月28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 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7月28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 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5%。每手面值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29.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 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2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26.55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27日 2. 除息交易日:2017年7月28日 3. 债券付息日:2017年7月28日 4.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95% 5.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7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QFII(RQFII)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4-5层 联系人:范峒彤 电话:(028)85293300-8202 传真:(028)85007805 邮政编码:610041 2. 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周杰、杨辉 电话:021-38677258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 场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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