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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2:新通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8-08 17:13:46 发布机构:新通联 我要纠错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下属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此次通过全资子公司新通联(香港)有限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新通联(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增资,是公司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的重要举措,考虑到公司海外产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助力国家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长远战略规划,本次的增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向子公司增资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王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通过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王春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事项 1、公司在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在对本次提名的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未发现其中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沈岳青、董叶顺、张燎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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