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烟台德美动力有限公
司实际发生关联采购203.19万元,主要为采购油田专用设备制造所需的部分发
动机及发动机配件、接受劳务等,未超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批通过的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我们认为:
公司2017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
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经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2,007.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2016年度,下同)的
0.26%;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57.03万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除以上两项外的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21,280万元(系公司及装备公司为莱山区人民政府及农发基
金提供的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1%。上述担保
余额合计24,844.7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公司无逾期对外
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
5、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6、公司在历次对外担保公告中已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7、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8、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修订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建青 于希茂 姚秀云
2017年 8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