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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10 20:58:30 发布机构:*ST美利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17-030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8月10日,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 号文核准,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8,463,035 股, 每股发行价格 5.14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45,300,000 元,减除发 费用 17,000,000 元后,余额为 1,928,300,000 元。上述情况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210531 号《验资报告》。 二、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云创”)目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营业部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其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年 4月 20 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和 2016年 5月 14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另外,公司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其及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年 4月 20 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 截止2016年12月9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卫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64050155010000000103)中的募集资金 3,540 万元已全部按照约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且该部分募集资金截止目前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该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公司子公司宁夏誉成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仍在正常使用中。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满足宁夏云创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该次会议决议,宁夏云创分别又在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太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增加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拟分别与其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拟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民泰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民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3525310200015,截止 2017年8月10日,该专户存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公司和民泰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民泰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出 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民泰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出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民泰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少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出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民泰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民泰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民泰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恒丰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恒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2310010122818363,截止 2017年 8月10日,该专户存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公司和恒丰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恒丰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 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恒丰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出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恒丰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少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出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恒丰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恒丰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恒丰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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