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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4:保千里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08-11 18:13:44 发布机构:保千里 我要纠错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 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16902号),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详见公司公告: 2016-130号。 2017年7月1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 昌、庄明、蒋俊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87号),详见公司公告:2017-038号、2017-039号。 2017年8月1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 昌、庄明、蒋俊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78号),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其前身为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股份),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庄敏,男,1968年7月出生,时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千里电子)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陈海昌,男,1971年9月出生,保千里电子股东,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庄明,男,1964年4月出生,保千里电子股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蒋俊杰,男,1969年2月出生,保千里电子股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童爱平,男,1956年12月出生,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住址: 江苏省江阴市。 王务云,男,1961年5月出生,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住址: 江苏省南京市。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林硕奇,男,1973年5月出生,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住址: 江苏省江阴市。 王培琴,女,1982年2月出生,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住址: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茅建华,男,1946年1月出生,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住 址:江苏省常州市。 费滨海,男,1962年7月出生,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住 址:上海市徐汇区。 沙智慧,女,1970年2月出生,时任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住 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保千里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 当事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损害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3年中达股份进行破产重整,2014年11月中达股份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 产重组决议,2015年2月证监会核准中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庄敏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申请,2015年3月正式完成资产重组。重组方案为:中达股份将截 止到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与业务,以评估值6.16 亿元作价出售给原控股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中达股份以每股2.12元向 庄敏、深圳市日�N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N创沅)、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发行股份13.60亿股,以购买其共同持有的保千里电子100%股权,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估值为28.83亿元。2015年4月27日,中达股份更名为保千里。 评估时,保千里电子向银信评估提供了两类虚假的意向性协议。一是提供了4份虚假协议,该4份协议由保千里电子自行制作,均系虚假。二是提供了含有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虚假附件的5份协议,该5份协议签订时均为意向性协议,并未对合作开发车型、 功能、预测供货数量及时间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保千里电子自行制作含有上述内容的协议附件,协议对方对此并不知悉。 重组完成后,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合计持有中达股份10.20亿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21%。其中庄敏持有中达股份37.30%的股权,形成对中达 股份的收购,为收购人。庄敏与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庄敏、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庄敏、陈海昌、庄明和蒋俊杰共同构成中达股份的收购人。 综上,保千里电子将上述共计9份虚假协议提供给银信评估。银信评估依法 对保千里电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的结果为28.83亿元。银信评估对于前装夜 视业务板块的评估,主要依据保千里电子提供的有产品数量的意向性协议,包括上述存在虚假情形的9份协议。评估机构根据原估值模型,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剔除上述虚假协议的影响,对保千里电子重新进行估值,评估估值下降,虚假协议致使评估值虚增较大,导致中达股份多支出了股份对价,损害了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日�N创沅在《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中称,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庄敏时任保千里电子的董事长、总经理,主导整个收购事项,出具了上述承诺函并签字,是该收购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员,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与庄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同属于收购人,出具了上述承诺函并签字。 二、中达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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