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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7-08-11 19:10:59 发布机构:天山生物 我要纠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 修订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 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知》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新增第十条,后续章节条款顺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 司、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 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 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 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 “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 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 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 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 (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规定予以锁定。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 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 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 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 锁定。 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人员的 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 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 的锁定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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