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846 证券简称:
同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2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7 - 2017/8/18 2017/8/1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26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7年6月27日在《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网
站www.sse.com.cn上刊载。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
股权登记日下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2016年末公司
总股本624,761,51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476,151.6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7 - 2017/8/18 2017/8/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同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⑴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
民币。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⑶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依据《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
⑷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座20层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5985860
传 真:021-33626510
特此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