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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租赁房产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7-08-14 13:21:04 发布机构:杭氧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1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租赁房产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集团”)已将原办公大楼弘元大厦全部出售给本公司,现为满足其正常经营、办公场所之需要,特向本公司租赁房产。公司与杭氧集团于2017年8月11日在杭州签订经营、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92号弘元大厦中的1,341.86平方米房产出租给杭氧集团,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天4.9元,每年租金为人民币2,399,917元,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为3年,总金额为人民币7,199,751元。 杭氧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需在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5年9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85793U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企业法人:蒋明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92号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 股权关系: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经营,受托进行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自有资产租赁(除金融业务);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用设备,工矿配件,包装机械,化工机械,纺织机械,污水处理设备;经营进出口业务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136,791.92万元,负债总额为 608,691.41万元,净资产为362,826.07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497,818.53万元,净利润为14,676.34万元。 截至2017年7月31日,杭氧集团持有公司61.49%的股份(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7年8月14日上市,新股上市后杭氧集团持股比例为54.4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参照该物业周边其他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租赁标的:坐落在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92号的弘元大厦部分房产, 2、面积:1,341.86平方米 3、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为3年 4、租金:每年租金为人民币2,399,917元,租赁期3年共计租金为人民币7,199,751元5、支付方式:先付后租,每季度预付一次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杭氧集团为了满足其经营、办公的需要向公司租赁房产的,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行,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本着市场公平、有利于公司的原则执行,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六、2017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杭氧集团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08.17万元(未经审计),上述发生额为公司向杭氧集团支付的已经审议并 公开披露过的委托贷款之利息。 七、董事会意见 2017年8月11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蒋明、陈康远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将本次议案内容交给独立董事审阅并获得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此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房产涉及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履行了关联交易必需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杭氧股份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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