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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2017-08-14 18:04:54 发布机构:厦门港务 我要纠错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公司发展战略、盈利能力、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特制订《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公司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2、公司的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形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形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具体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未来三年(2018-2020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公司董事会应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的基础上,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下述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加投票。 5、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在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加投票。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国家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制订有关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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