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2017-08-14 18:56:02
发布机构:博云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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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新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博云新材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13年12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票77,821,01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994.8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714,715.27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3]1774号)。
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
根据公司《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将用于投资建设以下项目:1、增资长沙鑫航用于飞机机轮项目;2、与霍尼韦尔设立合资公司实施飞机机轮刹车系统项目;3、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投资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 截至期末累 截至期末
投资总额 总额 计投入金额 投入进度
增资长沙鑫航用于 30,000.00 30,000.00 12,219.21 40.73%
飞机机轮项目
与霍尼韦尔设立合
资公司实施飞机机 25,000.00 25,000.00 24,256.19 100%
轮刹车系统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2,071.47 2,100.42 101%
合计 60,000.00 57,071.47 38,575.82
截至2017年6月30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7,071.47万元,募投项
目累计已使用 38,575.82 万元(其中:增资长沙鑫航用于飞机机轮项目使用
12,219.21万元;与霍尼韦尔设立合资公司实施飞机机轮刹车系统项目使用
24,256.19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使用2,100.42万元),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5,500.00万元,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1,795.30万元,手续费等支出1.02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及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合计金额14,789.93万元。
三、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调整如下:
项目名称 是否变更项目 项目原计划建设完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
工日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增资长沙鑫航用于 否 2016年11月 2019年6月
飞机机轮项目
四、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原因及期限
“增资长沙鑫航用于飞机机轮项目”原计划建设总投资30,451.25万元,其
中固定资产投资为28,654.12万元,。项目主要包括长沙鑫航的科研大楼、联合厂
房一(装配厂房、机加厂房)、联合厂房二(产品试验中心、热处理厂房)、联合厂房三(综合厂房)、联合厂房四、污水处理站、油料库、高压配电室(动力中心)、职工倒班宿舍及食堂等建设内容。
因征地拆迁原因,“增资长沙鑫航用于飞机机轮项目”实施土地交期延迟,且该项目于2016年12月调整建设内容,导致其建设期延长至2019年6月。本次延长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投资方向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五、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7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17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其七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投资项目所用土地交期延迟,导致公司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该情况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投资方向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浪 江伟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