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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8-14 18:56:02 发布机构:博云新材 我要纠错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1、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 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 2、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是基于投资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延长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可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控制风险,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新: 王咏梅: 陈 才: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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