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分别为关联参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不同额度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为关联参股子公司京能(迁西)发电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1,000万元整,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980万元,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1.58%。
2017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老挝开元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 2,000万元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老挝开元公司的该项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本外币折合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6%。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违规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此页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樊培银 陈书全 苏慧文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