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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陆药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7-08-22 17:08:40 发布机构:北陆药业 我要纠错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北陆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白燕良 联系电话:010-66290988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军锋 联系电话:010-662909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是 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无 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是 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是 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不适用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不适用 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是 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不适用 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无 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 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是 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年7月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 号�C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2009年8月31日,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 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各自为独立的机构投资者,互相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会签署任何一 是 不适用 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会做出有损公司稳定经营和 整体利益的行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代雪于2009年7月21日 与公司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并向公司作出了避免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的承诺。公司亦就采取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于2009 年7月21日出具了《承诺函》。 2015年11月19日,王代雪、刘宁、李晓祥、常州京湖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做出承诺: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 是 不适用 起36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2012年8月28日公司承诺:分别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及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 是 不适用 《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和《未来三年(2015 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6年5月10日,王代雪、段贤柱、刘宁、李弘、武瑞华、 WANGXU、宗利承诺: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王代雪、 段贤柱、刘宁、李弘、武瑞华、宗利、WANGXU等七人,根 是 不适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及董事职权、职责保持一致行动事 宜,自愿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不适用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16年11月,北陆药业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 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1425号),裁决解除公司 与李晓祥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关于转让深圳市 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3.5%股权的协议》;李晓祥 向公司退还2.04亿元并支付违约金3,682.90万元。 因公司一直未收到仲裁裁定李晓祥应付公司的任何 款项,2017年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 司申请强制李晓祥履行仲裁裁决的请求,并出具《执行 裁定书》((2017)京03执34号)。 2017年3月,李晓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 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425号”《仲裁裁决书》。 2017年4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京03民特70号),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 十条规定裁定驳回李晓祥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 (2016)京仲裁字第1425号裁决书的申请,继续强制李晓 祥履行《执行裁定书》((2017)京03执34号)的仲裁 裁决。 本次事项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业绩不产生影响。保 荐机构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解决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白燕良 年 月 日 刘军锋 保荐机构: 年 月 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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