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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23 02:10:09 发布机构:恒大高新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10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22日(周三)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21日--2017年8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 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8月21日 15: 00至 2017年8月22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2,697,47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0.7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8,647,45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6.05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050,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6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050,02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666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050,02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6666%。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非独立董事 1、 选举朱星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69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胡恩雪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69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周小根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69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陈遂仲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69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星河先生、胡恩雪女士、周小根先生、陈遂仲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独立董事 1、选举吴志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69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刘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69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彭丁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69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志军先生、刘萍女士、彭丁带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龚玉燕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69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张国石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2,69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龚玉燕女士、张国石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周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海若、雷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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